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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时,由于业务人员商品归类水平缺失,将部分货物的税则号列报错了,现我公司自查发现上述错误并计核确定相关漏缴税款数额,请问应当如何处理?
答:构成违法,视情况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根据《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贵司报错税则号列漏缴部分税款的行为构成违反以上海关法律规范之申报不实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经T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当事人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以“电子商务”方式向G海关申报进口“任天堂switch游戏机ns游戏主机” 36693件,申报商品编号9504901000,实际商品编号为9504509900,未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列明,货值为人民币8008.01万元,该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287.97万元。
2、当事人自2019年2月27日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以“电子商务”方式向G海关申报进口“索尼/Sony PS4 Pro/Slim游戏主机游戏机”、“任天堂经典复古游戏机”共400件,申报商品编号9504901000,实际商品编号为9504501900,该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货物价值人民币94.01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商品清单、产品说明、S海关商品归类审核表、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陈述性说明等材料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以“电子商务”方式向G海关申报进口“任天堂switch游戏机ns游戏主机”36693件,申报商品编号9504901000。而上述实际商品编号为9504509900,未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列明,当事人上述报错商品编号的行为违反以上法律规范,相关商品的货值为人民币8008.01万元,该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287.97万元,可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当事人自2019年2月27日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以“电子商务”方式向G海关申报进口“索尼/Sony PS4 Pro/Slim游戏主机游戏机”、“任天堂经典复古游戏机”共400件,申报商品编号9504901000,实际商品编号为9504501900,该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货物价值人民币94.01万元,可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四)项的规定,T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第1项行为罚款人民币145万元。2、对当事人第2项行为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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